【上訴得直】逾期居留稱未獲告知被控 內地女認罪判緩刑終院發還重新答辯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3/11/21 23:22

最後更新: 2023/11/22 09: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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終審法院。資料圖片

與港人結婚的內地女子於2020年初獲批單程證,惟因新冠疫情未能返回內地辦理手續,最終在港逾期居留1個半月。內地女到裁判法院與入境處檢控組人員見面,於不知情被起訴下隨即認罪及被判緩刑。內地女其後申請推翻答辯被拒,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。終院今(21日)頒下判詞指,上訴人答辯前並不知悉被起訴,並沒有機會尋求法律意見,故裁定上訴得直,發還裁判法院重新答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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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訴人韓新嘉,終院判詞指出,上訴人於2008年來港修讀碩士學位及居住,至2015年與港人結婚,誕下兒子後辭退教師工作。由於上訴人仍未成為本港永久居民,故需定期向入境處申請留港居住。至2020年1月,上訴人獲批單程證,惟因新冠疫情而未能返回內地辦理手續,同年5月上訴人申請延期居留時,被發現逾期居留約1個半月。

同年6月初,上訴人與入境處職員會面,獲告知前往沙田裁判法院入境事務處檢控組,當時上訴人並沒有被告知會被刑事檢控。上訴人到達檢控組後隨即被帶到法庭,法庭書記向她宣讀控罪和案情撮要,當時上訴人誤以為不會留下刑事紀錄,故於裁判官席前承認因逾期逗留而違反逗留條件的控罪,被判監6天,緩刑1年。

上訴人其後因擔心刑事紀錄將影響其重拾教師工作,故於尋求法律意見後申請推翻認罪答辯,惟申請被裁判官拒絕,上訴人其後向高院申請上訴亦被駁回,遂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。

終院指出根據《香港人權法案》條例,任何人面對刑事檢控的人士,應及時獲告知控罪性質,並予以適當時間預備抗辯及與律師溝通。終院指上訴人答辯前,從未獲提供控罪書和案情撮要,答辯前並沒有尋求法律意見的機會,基於《香港人權法案》條例下可享有的最低限度保障已被侵犯。

終院認為本案情況特殊,控方有可能會以不提證據起訴方式處理本案,上訴人亦很大機會獲准簽保守行為。終院裁定上訴人在不了解情況下的認罪答辯欠缺妥善,一致裁定上訴得直,發還裁判法院重新聽取答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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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